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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调整预报舱单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7 | 点击数:552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链接此处)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此公告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 的详细信息,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Central Index Key),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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