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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集装箱船发生火灾致重大损失,最新消息:启用共同海损

发布时间:2022-08-25 | 点击数:619 | ZIM | 共同海损

8月8日“ZIM CHARLESTON”货舱发生集装箱火灾,事故导致大约300个集装箱可能受损。

8月22日,保险公司WK Webster更新信息表示,承租人现已宣布共同海损

“ZIM CHARLESTON”轮(IMO:9461506),可装载8586TUE,建于2011年,悬挂中国香港旗。

该轮服务于ZIM以星航运的CI3航线,事发时执行7W航次。共舱的船公司有ZIM、CMA、COSCO、OOCL、RCL等。
该轮早些时候曾挂靠上海、厦门、蛇口、香港等中国港口,满载中国货物,之后挂靠新加坡、科伦坡、那瓦西瓦等港口。

根据保险索赔公司WK Webster的说法,所有货方在交付货物之前都需要提供共同海损担保。WK Webster表示:“目前正在与理算师联系,以确定将提供的GA保险条款。”

宣布共同海损。这也就意味着,有货在“ZIM CHARLESTON”上的所有货主们也要一起承担责任,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之后才能够拿到货物,提货可能需要漫长等待!

根据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班轮运输每60天就会发生一次集装箱船大火。而集装箱船上所有严重事故中近25%可归因于错误申报的货物。目前,各大班轮公司已对未能申报集装箱中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处以高额罚款,最高的罚款达30000USD/箱!

ourcargo提醒,出货请如实申报货物品名,不得瞒报、漏报、错报。有货物配载该轮的货主货代及相关利益方,及时与客户保持沟通,关注货物情况、后续船期延误情况等!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摊风险与损失,用以保护航海运输。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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