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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美国实施了《港口安全与责任法案》(Security and Accountability for Every Port Act),根据《SAFE Act》,进口商有义务在货物在起运港装船之前提前报告货物信息。
2008 年 11 月 25 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在《联邦公报》(73 FR 71730)上发布了一项题为"进口安全申报和附加承运人要求"(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and Additional Carrier Requirements)的临时最终规则,要求进口商和承运人在货物通过船舶运抵美国之前向 CBP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额外信息。
2009 年 1 月 26 日,名为“进口安全申报和附加承运人要求”(俗称“10+2”)的新规则生效,要求进口商和船舶运营承运人为通过船舶抵达美国的非散装货物运输向 CBP 提供额外的预先贸易数据。该规则赋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更大的能力来识别高风险货物以防止走私并确保货物安全。
2010 年 1 月 26 日,为期 12 个月的灵活执法期结束,ISF 进口安全申报正式执行。
根据 2009 年 7 月 17 日的美国海关公告,对于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的 ISF 申报,CBP 会保留 3 年的追诉期,针对每项违规行为可能会处以 $5000 的罚款,最高可达 $10000/BILL。如果货物在没有提交 ISF 的情况下到达美国边境,CBP 有权拒绝卸货,并有权扣押未经授权卸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