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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口以及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水域、航道、泊位(码头、浮筒、锚地等),装卸和申请港口有关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如引航、拖轮等,按规定要支付的各种费用,统称为“港口使用费”。
一、有关船舶的费用
这类费用是向船方征收的费用,通常以船舶的总吨位或净吨位为计费的主要依据。这类费用包括下列方面:
1.船舶吨税
这是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港口时,由主权国家海关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按船舶净吨位分为若干级别制定税率,以1个月、3个月或1年为计征期。在一个计征期内,同一船舶不论进港几次,只收一次吨税。凡与港口所在国家签订的贸易、通航协定中,有“优惠国条款”规定者,可享有最惠国待遇,按优惠税率计征。
2.船舶港务费
这是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应按规定向港口当局交付的费用。有的港口把港务费分成多种费目征收,如疏浚费、港口管理局费、水闸费等。船舶港务费通常按船舶吨位总吨位或净吨位,以进出港合并征收一次。
3.引航费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时,一般均是被强制引航的,为此船方必须支付按港口引航规定的引航费。各港的引航费计征办法也不一致,有的按船舶吨位计收,有的按船舶吃水和吨位双重因素计收。
4.)拖轮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
这些费用是由提供这些劳务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费率核收的,除期租船由承租人支付外,一般由船方支付。
5.灯标费、检疫费、结关费等
这些费用由有关的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并向船方核收。
除上述费用外,与船舶有关的费用还可包括倒垃圾费、交接船检验费、熏舱费、交通费、消防费、代理费等。
二、有关货物的费用
这类费用因货而发生,其数额与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有直接关系。它包括货物港务费、搬运费、堆装费、平舱费、开关舱费、堆存保管费、驳运费、理货费等。上述费用除货物港务费由货方负担外,其余费用均应按提单或租船合同规定,由船方或货方或承租人负担。
三、其他
1、船员费用:包括船长借支,船员就医遣返费等。
2、杂费:主要包括通讯邮电费,手续费,杂项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