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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资格审核
美国航线除了各家船公司,所有从事美国线运输的正规货代都是必须拥有在美国本土(FMC)注册的货运有限公司并有NVOCC的正式编码,否则如果在美国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都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一级货代不一定就是FMC注册成员,所以一定要事先确认好。
二:运费价格
美国线所有的货代公司都在使用的是合约价格,但并不是每一家货代公司都拥有美国线的价格,必须有强大的实力才能和各个船公司直接签署美线价格。因为在美国拥有一个机构叫做FMC,他的作用就是来调整所有船公司在美国的运输价格,保证美国客人的利益。
三:服务标准
美国的货物需要细致的服务,货物到港后的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货物到港15天内,如果没有报关行进行(PROCEED),货物就会进入了G.O.仓库,G.O.仓库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高的。
四:细节规定
1.具体运输目的地的确认
在 美国贸易中,很多客人在全美国各地都有不同的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最终确认他们的FINAL DESTINATION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美国同一地名的地点是非常多的,如Washington,就有4、5个,如果客人在没有周名和邮编的情况 下,就非常有可能发错货物。美国地广人稀,拖车费用都是动则千元以上,和客人确认清楚划分好责任是最关键的。
2.美国大客户对供货商配合提供物流费服务的诸多要求
A.客户的常有分区要求装柜。对于一些卖到国外超市的货物尤其要注意。(如摆放顺序,数量要求,集装箱内附带的单证)
B.按客户的要求准时交货。尽可能追踪货柜的动态,很多国外客人都会要求货物在具体时间之前到港(SHIPPNG PERIOD),工厂的迟延可能会给国外造成大笔的罚金。对物流的货物追踪也相当的关键。
C.单证准确及时的提供给国外进行清关,一般来说的话国外清关是可以在船到前7天的,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DETENSION和DEMURRAGE,很多时候往往因为单证的迟延造成国外滞期费的产生。
3.港口的逾期提货费用
滞柜费用:公司收取的,针对大的客户是可以多给予免费使用日期的。
滞港费用:船公司码头收取的,由于各个码头不同而不同。
五:限重规定
这里的限重=货重+柜子重量。美国线的货物对重量的要求很严格,限重主要是受到到美国内陆点公路限重的影响,一般小柜17.3吨,大高柜19.5吨。但是根据不同的港口也有不同的限重要求,如果应客户的要求,实在要将超重的货物运输到美国的内陆点,一般说来有三种处理方法:
1.瞒报
订舱数据,报关数据,舱单数据全部做小到可以接受的重量出运。不利处:如果在美国上公路时被检查称重,那么将面临重罚。
2.基本港分拨
在基本港卸货后,分拨出超重部分,然后分别转运。不利处:如果要转运的内陆点很远,则费用高。
3.基本港码头上铁路转内陆点
有些船公司在美国基本港码头能有直接上铁路转内陆点的服务,这样的话可以达到内陆点。如要再送到门点的话,可以在当地采用3排轮的超重车架来运送,这段拖车 费用大概只比一般拖车费贵30%左右。难点:要找到这样的船公司,还要问到有这种服务的内陆点,最后在当地还要能有好的代理帮忙安排这种超重拖车的转运。
以上提到的三种方法,一般不建议使用第一种方法。由于制度的问题,上美国公路后背检查称重的几率是比较大的,心存侥幸的话,有可能得不偿失。
六:提单作业
1.正确对待美线上使用的HB/L和MB/L
在美国线上不管是HB/L 和MB/L只是签发人的不同,但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都可以做为货物索赔的依据。但前提是,该提单本身具有的效力。如前所说,没有法律效力的提单甚至不能做。
2.AMS和HB/L的正确对待态度
AMS是在美国9/11之后,美国为了防范恐怖时间对所有进口美国的船支上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的电子舱单数据。但是出口国在美国海关事先申报的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HB/L内容要与AMS一致。在国外清关时,如申报内容不一致。美国FMC可能处予重罚。
尤其美国海关可能会抽打部分资料的电话如果不符的话就会给客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七:清关规则
1.美国海关在船开后就接收到出口国发出的AMS申报数据。
2.美国当地货代公司或是清关行必须在船到前一周接收到有关进口所需单证及船公司的到货通知。
3.向美国海关申请进口报关及商检,向目的港船公司提交单证要求放货。
4.将放箱证明给到收货人的拖车行或由当地代理安排运送到收货人指定的仓库。
5.TO DOOR情况下的上门交货物的运作流程。
6.美国的关税
全球的H.S.CODE是统一的,但要确认国外的税费时候一定要提供最准确的品名描述。美国的关税认定也是世界上最麻烦的国家事情之一:如果有收到DDP的客人一定要客人提供最准确的品名和H.S.CODE给到,有的如果是鞋子的客人要寄出样鞋给到国外去确认。
A.必须在收货人准备就绪的情况下交接货物。
B.拖车公司只会给予仓库2小时的装卸时间,超过按小时计费。上门交货一定不允许货物超过美国公路限重。
八:AMS+ISF
出口到美国的货物,行业的人都知道需要向其发送一个AMS数据,而从2009年1月26日起,在提交AMS的前提下还需提交一个新的10+2申报。
10+2 申报,实为ISF申报的一个俗称。即进口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和运送人附加要求,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 和船公司(2项申报内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二十四小时,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
至于ISF和 AMS申报的不同之处,简单区分为:AMS申报,主要是提单内的信息,货代在申报时多能管控。而ISF 申报主要是供应链上实体单位,部分信息在买方,部分信息在卖方,如何有效的整合这些信息,开始时期比较困难。如果由货代帮忙申报ISF,必须在定舱时,已收集到相关资料。而如果由进口商自己申报,在申报时必须与卖方沟通好一些信息。
ISF由谁(1)进口商或 (2)进口商指定的货代或报关行 ,和AMS一样, 必须在登船24小时前发送 ,这里的船是指到达美国的最后一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