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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石材(《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商品)和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3209项下的商品)。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涂料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一)登记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详见第十章第九节)。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须具备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涂料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