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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提单的性质为: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提单是收取运费的证明。由于海运提单的可转让的性质,从而保证了国际贸易能够在一个高速度水平上发展。
(二)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号码(B/L.NO.______):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 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
·提单的名称:必须注明"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字样。
·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此栏填写出口商或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 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的名称: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 的归属问题,收货人的名称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通知地址(Notify Address):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 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缮制。
·海运船只(Ocean Vessel)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
·装货港(Port of Lading):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启运港。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标志和号码(Marks and Nos):又称唛头,是提单与货物联系的主要纽带,是收货人提货的重 要依据,必须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如无唛头规定时可注?quot;NO MARKS"(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按货 物是散装货、裸装货和包装货的实际情况填写。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此栏填写货物的毛重总数和体积总数。
·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此栏填写运费及额外的附加费用。
·运费支付地点(Freight Payable at):此栏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地为装运港所在城市的名称,签发日 期为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装船完毕的日期。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s):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份数。
·代表承运人签字(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r the Carrier):提单必须由船长或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