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分为下列三种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注意: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
特别是只收30%货款,后T/T70%的收款方式,一旦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2、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3、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注意: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三种提单的重点注意事项
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货物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理论和实践中基本不能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外贸人,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