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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知识】关于保险相关的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11-17 | 点击数:651

小编下面为大家总结货运险,货运保险。海运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相关的名词解释:

1.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5.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主险/基本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9 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10. 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风险事故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12. 损失

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3. 投保

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14.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5.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6.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7.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8.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9. 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20. 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21.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2. 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的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

23.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5. 保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6. 累计赔付限额

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

27. 每案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28. 每事故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29. 每损失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30. 免赔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31. 相对免赔额

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32. 绝对免赔额

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33. 每案免赔额

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34. 每事故免赔额

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35. 每损失免赔额

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36. 保险价值

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7. 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

38.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39.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40.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41. 赔偿限额

保险单中约定的,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金额。

42.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43. 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

44 最高给付限额

对医疗费用设定的一个总的支付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45.保险单/保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开口保单/预约保险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47.小保单

不载明保险条款、并声明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的简化的保险单。

48.保险标志

保险人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投保人已经投保某个保险产品的标志。

49.批单

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50.暂保单/临时保险单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注:暂保单与保险单一样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51.标准保单

通常由权威机构制定,经过一定审查程序或备案认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保险单。

52.保险期间/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53.保险合同终止

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54.保单期满

保单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不再为被保险人期满后发生的事故或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55.退保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通知对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56.批改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57.风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风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

58.保险事故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

59.风险事故/风险事件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不可预见的事件。

60.损失事件

(有可能)引起受益人提出损失索赔的一次事故包括死亡、偷窃、车祸和住院等。

61.意外事件

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62.出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出现经济损失的过程。

63.近因

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6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最具支配影响或最有效原因作为损失起因的原则。

65.物质损失

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造成了其本身功能的降低或丧失的情况。

66.部分损失/分损

保险标的遭受损害,但其受损程度未达到全损的情况。

67.全部损失/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上完全灭失或受损程度已使其丧失原有的价值和形态的损失状态。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68.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丧失已无法挽回或保险标的在受损后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保险标的失踪达到一定的时间可视作完全灭失的情况。

69.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受损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其实际全损将是无法避免的,或是其修理费用、整理费用、续运费用、施救费用、赎回费用等都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

70.协议全损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既不是实际全损也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基于维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良好关系的考虑,对保险标的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

71.财产物质损坏

易碎财产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状态,包括由此引起的价值减少,但不包括任何由于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失。

72.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73.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时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有关受益各方根据船舶及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74.单独海损

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除共同海损之外的部分损失。

75.报案

将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某张保单赔付责任的事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76.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事故的知情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77.索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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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简易索赔

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轻微且预计赔付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保险责任认定明确的小赔案,一般只审核索赔材料,毋需进行理赔调查。

79.索赔时效

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间。

178.报案延误/报案延迟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的时间差。实务中的概念应该是实际报案时间对正常报案时间的延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过程时间的滞后性。

80.案件撤销

由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而由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撤消的行为。

81.保险欺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保险标的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行为。

82.索赔人/索赔申请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款要求的自然人或单位。

83.救助

抢救或者挽救损失标的以获得对象保留价值的活动。

84.施救

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进行的抢救、保护、清理等工作。

85.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86.海事担保

海事担保是指为一切海商事活动提供的担保的总称,既包括海商事活动中带有合约性质的担保,也包括海事诉讼及海事仲裁活动中带有纠纷色彩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87.核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作出给予赔付或拒绝赔付的过程。

88.理算

对保险损失进行调查,确定赔付金额大小和分摊比例的行为。

89.期内索赔

以损害事故提出的时间为基础,计算责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只要首次正式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90.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91.查抄底单/抄单

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核对保单以确认出险标的的保单是否在责任有效期内,以及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的核实行为。

92.理赔调查/理赔查勘/理赔勘查

对保险事故的时间、原因、可能的赔付额,保险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的调查,包括对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现场查勘等。

93.定损

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过程或行为。

94.赔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95.拒赔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并予以拒绝该索赔请求的行为。

96.理赔延误/理赔延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与理赔终结之间的时间差。

97.赔款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98.损失补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99.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对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给予赔偿。

100.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赔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家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方法对赔款进行分摊,以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

101.比例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中的比例来分摊损失的分摊方式。

102.限额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以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分摊方式。

103.顺序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以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由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偿,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的分摊方式。

104.追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

105.代位/代位求偿/代位追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的行为。

106.权利代位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以后,应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07.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经济损失后,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108.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的原则。

109.代位追偿权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后享有的、由被保险人转移而来的、向对被保险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110.代位授权书

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的对某保险标的的代位求偿权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

111.委付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但未达到全损的程度,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112.残值/损余物资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尚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残存物资。

113.缴费通知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期缴保单的缴费日之前向投保人发出的缴费提醒的通知。

114.保费缴付/保费支付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115.分期缴纳保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多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116.保费退还

保险人将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投保人的行为。

117.保费支付人

向保险人实际缴纳保险费的的个人或组织。

118.保险中介

介于保险机构之间或保险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

119.直接保险经纪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20.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21.保险公估机构

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单位。

12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12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124.独立代理人

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

125.专属代理人

仅接受一家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

126.保险营销员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127.保险公司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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